段文军工伤赔偿一案
更新时间:2019-03-22 23: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洛民立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法定代表人:段治国,矿长。被上诉人:段文,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半坡乡段庄村三组。上诉人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与披上诉人段文为劳动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洛民立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
法定代表人:段治国,矿长。 被上诉人:段文,男,1 968年1月1 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半坡乡段庄村三组。 上诉人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与披上诉人段文为劳动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洛民立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
法定代表人:段治国,矿长。
被上诉人:段文,男,1 968年1月1 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半坡乡段庄村三组。
上诉人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与披上诉人段文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O08)伊民一初字第10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认为,原告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没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了原告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的起诉。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结论不当。上诉人在仲裁机关审理时,对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上诉人所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该仲裁机关不等新的结论出来,并由于被上诉人段文不配合重新鉴定,致使仲裁机关依据原鉴定结论作出伊劳仲裁字(2008)第11号仲裁裁决书不当。 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对被上诉人段文重新鉴定后进行赔偿。披上诉人段文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申请鉴定者对鉴定不服,才能在1 5日之内有权申请二次鉴定。上诉人不是申请鉴定人,无权要求二次鉴定,且在超期情况下提出的申请,故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院审理认为,双方为雇佣关系,被上诉人段文在为上诉人劳动过程中受伤,原仲裁机关对此认定为工伤,并依据鉴定单位的七级伤残结论,作出了仲裁裁决,结论合法有据。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并无异议,只是认为伤残等级达不到七级伤残程度,但上诉人不是该劳动能力的申请鉴定单位,且在l 5日期限外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不具备该项法定权利。上诉人伊川县何庄盛兴煤矿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寇玉民
审判员:任方皓
审判员:苏红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工伤赔偿标准,伤残等级鉴定,赔偿款
评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具体赔偿标准需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发生工伤地所在省的《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并根据伤情确定的劳动能力级别最终确定。
具体来说,赔偿标准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伤情程度:包括轻度、中度、重度等不同级别。
2.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药品费用等。
3. 工伤津贴:对于因工伤导致暂时或长期无法工作的职工,提供工伤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 其他福利待遇:如提供必要的护理、安置、交通等便利措施,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等。
确定赔偿标准时,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同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赔偿公正、合理且合法。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的步骤如下:
1. 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在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 协商工伤赔偿: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申办工伤赔偿。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如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