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认定是怎样的,工伤旧病复发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2-1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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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了工伤进行治疗后,可能会对伤者造成一定的身体损害,具有旧伤复发的可能性。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工伤复发认定是怎样的,工伤旧病复发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

  工伤所导致的危害可能并不只是暂时的,而是对于被害者后续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导致了工伤旧伤的复发,很多人遇见这种情况并不知道如何去进行认定以及后续的处理也不清楚。那么工伤复发认定是怎样的,工伤旧病复发了怎么办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工伤复发认定是怎样的,工伤旧病复发了怎么办

  工伤复发认定是怎样的,工伤旧病复发了怎么办

  进行工伤复发鉴定: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上述叙述,可根据复发前期的工伤等级来判定可否终止合同

  工伤旧伤复发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工伤复发的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三、工伤复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待遇:

  1、工伤复发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员工工伤复发,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员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复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享有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复发员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1)员工工伤复发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享有护理待遇。员工工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员工工伤复发经确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有权安装辅助器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工伤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

  另外,需要提醒北京地区的企业,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的时间在1994年,当时并没有关于给予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领取的范围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达到等级或因工死亡的员工。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员工工伤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前的,无论以后多久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形,企业都无需再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工伤复发认定最好的办法便是进行工伤复发鉴定,在鉴定的时候寻找鉴定机构一定要寻找权威一点的机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伤复发认定是怎样的,工伤旧病复发了怎么办”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一相关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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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以后旧伤复发怎么处理,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1. 工伤旧伤复发,可以申请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申请鉴定的有效期限则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1年内。 2.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员工工伤鉴定怎么处理
员工工伤鉴定程序如下: 1. 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所需资料。 2. 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核。 3. 根据提交的资料及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将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对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情况,所在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如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你好,我想问一下工伤鉴定后旧病复发怎么处理
工伤旧伤复发的,应进行工伤复发鉴定,如需要停工治疗,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的各项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期间,工资按照工伤复发前原工资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工伤职工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并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原工伤保险关系已依法终止,不能重复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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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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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
抱歉,我无法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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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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