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单位均未缴工伤保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谁付
更新时间:2019-03-2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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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葛某1985年从部队退伍后被安置到莒县某造纸厂(1996年改制为某造纸有限公司)工作,1986年在工作中受伤。1994年,葛某调入某面粉厂工作,后面粉厂改制为某食品有限公司。葛某与食品公司于2000年8月17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葛某
葛某1985年从部队退伍后被安置到莒县某造纸厂(1996年改制为某造纸有限公司)工作,1986年在工作中受伤。1994年,葛某调入某面粉厂工作,后面粉厂改制为某食品有限公司。葛某与食品公司于2000年8月17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葛某继续工作至2005年9月25日。
2002年7月1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葛某1986年所受的伤系工伤。2003年12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葛某为9级伤残。2005年10月10日,葛某向食品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又为主张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向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认为,葛某的工伤发生在造纸厂,与食品公司没有关系,驳回了其申诉请求。2006年2月,葛某以造纸公司为被诉人提出申诉,仲裁委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葛某遂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和造纸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在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及时主张权利,其申诉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无论是1951年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2003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企业有为职工缴纳工伤等劳动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葛某所工作过的造纸厂和面粉厂均未为其办理劳动保险,致使葛某不能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主张相关的保险待遇,故造纸公司和食品公司均应当按照各自应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的年限比例共同支付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造纸公司和食品公司分别付给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万余元和1.3万余元。宣判后,食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兴奎 董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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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谁来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则应由单位承担。伤残九级赔偿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个月(社保支付),基数以你受伤前所交社保缴费工资的平均数计,2008年7月开始,最低缴费工资为1030元,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就是1030元*8个月=8240元. 如果公司没有为你购买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也应该以公司负担,基数以你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平均工资低于1030元,则以1030元计.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公司支付),基数以你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平均工资低于1030元,则以1030元计.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个月(公司支付),基数以你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平均工资低于1030元,则以1030元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还是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支付的具体细节。从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职工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出诊断证明,去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
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
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