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社保局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局的人说已经给公司领走了,说保险是公司买的,因此钱不能给我。而公司拿了这笔钱却拒绝转给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啊!”劳动者李勇军愤怒地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冒领”
李勇军于2006年1月7日进入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7月14日,李勇军在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内,右手食指和中指至右食指末节挫裂伤以及右中指末节毁损性离断,受伤当天被送入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接受住院诊治,2008年8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11月1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9年2月13日,李勇军到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庄分局领取15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却被告知,钱已经被他所在的公司领走了,李勇军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被冒领,社保局的人称社保是公司买的,叫其找公司协商要回。李勇军多次要求公司把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转交给他,却遭到公司拒绝。
谁缴交参保费用赔偿金就归谁所有?
据了解,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庄分局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既可以支付给参保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支付给用人单位,该局既已支付给用人单位,则后续事宜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涉。
而某陶瓷有限公司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据为己有的理由是该公司为李勇军垫付了许多费用,且参保费用完全由公司缴交,社保局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所当然”为公司所有。
有关律师称,某陶瓷有限公司“谁缴交参保费用赔偿金就归谁所有”的理解极端错误,虽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却是参保职工个人享有的。
劳动者拟起诉社保局
有关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关系中,只存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李勇军两个当事人,而其所在用人单位不是该支付关系中的当事人。因此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佛山市萨米特陶瓷有限公司,属混淆支付对象的错误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许可下,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能自主选择任何人代理当事人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下,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当事人所在的用人单位,其支付行为要么无效,要么是错误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己承担。
目前,李勇军无法回厂上班,自己开摩托车搭客为生,他的那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然没有着落。李勇军已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庄分局投递了投诉信,并向该局申请,请求该局责令公司归还自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600元,否则将起诉该局。
附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page]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