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2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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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一)2007年1月1日以前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7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3元。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待遇资金渠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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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职工护理费啥标准,生活费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因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各地所领取的赔偿金额也不一样。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因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各地所领取的赔偿金额也不一样。
工伤职工护理费补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的计算:医疗费赔偿金额、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护理费赔偿金额、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