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26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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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豫劳社工伤〔2006〕7号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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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的标准以个人工资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应该是每一年都有调整,因为个人工资最少每年都要增加工龄工资吧。另外工伤保险条例在伤残津贴这部份的规定只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你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哪也要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而提高。
伤残津贴标准,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工伤伤残津贴标准:对于一到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的标准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如果工伤职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单位又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需要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南阳市上调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假牙等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