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有关意见
更新时间:2019-03-26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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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有关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8〕65号)文件精神,经
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有关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8〕6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2007年12月31日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的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90元、180元、170元、160元。
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属生活完全、大部、部分不能自理者的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80元、6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的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不足630元的,调至630元,在此基础上,上述人员调增标准均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以上第一款调整的伤残津贴(包括已经调整过的2006年12月31日前的伤残津贴)不含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残人员;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破产前一级至四级和破产后五级至六级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残人员。
三、调整的核定与支付
此次矿区工伤职工及工亡家属保险待遇的调整,直接涉及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工作,为其办理待遇调整的核定手续,以确保所增加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按本通知调整三项待遇的资金来源,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费用自行解决,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所需费用由破产费用中列支。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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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010至2017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