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最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9-03-2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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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家口市出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新标准,新标准从2008年1月起执行。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调整2008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张家口市出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新标准,新标准从2008年1月起执行。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调整2008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本次调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分级别进行。
企业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调整范围为: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0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789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631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473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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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那些亲属有
法律分析:供养亲属抚恤金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供养孩子的抚恤金。是要把孩子抚养成人,也就是供养到18岁就可以了。
2、对于家里老人的抚恤金。如果老人未满60岁的,那么供养时间为20年;
一般来说在60周岁以上的话,年龄每增加一岁,这个时间就会减少一年的;如果超过75周岁,那么抚恤时长就为五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含哪些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给
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加发10%。发给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月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