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更新时间:2019-03-2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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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沪人社福发(2009)19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沪人社福发(2009)1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6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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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伤残二级护理费伤残二级护理费,什么时候开始?
工伤伤残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1、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以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
2880.7元、
2304.5元、
17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