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北京伤残津贴人均上调237元
更新时间:2019-03-2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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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起北京伤残津贴人均上调237元伤残津贴人均涨237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公布2010年起2010年起,本市伤残津贴人均上调237元。昨天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市人保局表示,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
2010年起北京伤残津贴人均上调237元
伤残津贴人均涨237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公布2010年起——
2010年起,本市伤残津贴人均上调237元。昨天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市人保局表示,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从1月1日起上调,护理费从7月1日起上调。这是本市自2002年起连续9年调整上述待遇。
其中,伤残津贴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为标准。截至2009年12月底,伤残津贴平均值为1951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人均增长237元,12.1%的增幅略高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享受护理费待遇的人员, 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护理费待遇。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并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进行调整。由于每年3月底才能公布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去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预计,调整后的护理费人均增加134元。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伤残等级 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260元
二级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250元
三级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240元
四级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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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标准,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工伤伤残津贴标准:对于一到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的标准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如果工伤职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单位又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需要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北京2018伤残津贴调整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361元、341元、321元、301元。
2.倾斜调整。按照前款标准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分别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97元/月、2060元/月,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北京2017伤残津贴调整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361元、341元、321元、301元。
2.倾斜调整。按照前款标准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分别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97元/月、2060元/月,补齐到对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