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吗?
案例:
我在一家饭店打工,担任传菜员。后来饭店决定装修店铺门面,就安排我帮助装修工人工作。装修中,饭店继续营业,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在装修中我不小心把锤子弄掉,砸伤了顾客。顾客与饭店都认为该由我进行经济赔偿。请问:我是否应该对顾客进行赔偿?
另外,我的朋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出车的时候遭到抢劫,后被杀害。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我朋友也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他妻子正好有孕在身,请问在工伤保险赔偿方面,我朋友的妻子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胎儿是不是也可以得到一些补偿?
律师答复:
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法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对于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是为单位装修而砸伤顾客的,按照上述规定,饭店应当就该事故与顾客协商来处理,而不是直接由您承担赔偿。当然,饭店在该事故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您的过失行为进行处理,包括扣除您的工资(每月不超过工资额的20%)来补偿给饭店造成的损失。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人为30%。
关于供养亲属的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配偶作为供养亲属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55周岁以上。如果您朋友的妻子不具备上述条件,就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至于说胎儿,由于不具备“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这一条件,因此出生后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