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上调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9-03-26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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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庆市上调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3月3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上调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了。伤残津贴上调了今年1月1日起,对去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因工负伤人

  大庆市上调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3月3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上调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了。

  伤残津贴上调了

  今年1月1日起,对去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70元;5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此次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即市区680元/月、四县420元/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抚恤金涨了

  工作人员介绍, 对去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也上调了。据悉,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决定的。

  本次调整中,我市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1900元上涨到2500元,根据政策规定,上涨后的一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50%=1250元;二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40%=1000元;三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30%=750元。

  另外,对去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9元,其他家属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哪些人员不在发放范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本次伤残津贴发放不包括退休人员和还没退出岗位,仍在单位按月领工资的人员。

  根据政策规定,员工在因工受伤后,退出工作岗位,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会为其支付伤残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不能再享受伤残津贴,只能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另外,员工因工受伤后,没有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继续在单位按月领取工资的,也不能享受伤残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介绍,伤残津贴必须与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同步同比例调整,因今年年初我市上调了退休金,所以伤残津贴才会随之上调。这些增发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抚恤金(包括1月份、2月份)将在本月底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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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2018供养亲属抚恤金会上调吗
一,只要达成协议的时候双方意思真实,没有重大误解,抚恤金分配协议书一经签字之后就具有合同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的抚恤金分配额度可能会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但法律并不禁止,毕竟怎样分配抚恤金是涉事多方真实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是可以的。 三,如果当事一方签署抚恤金分配协议的时候有重大误解,或者发现了有关人员隐瞒了重大事项,或者因分配协议导致自己发生巨大的损失无法生活,都可以主张分配协议无效。是否已经领取抚恤金不是影响分配协议法律效力的因素。 四,主张分配协议无效需要法院裁决。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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