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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