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复发能享受什么待遇

更新时间:2019-03-2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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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参保后旧伤复发,待遇如何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就已经退休,退休后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待遇?因工致残1-4级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旧伤复发应如何享受待遇?职工患矽肺时应按工伤享受相关待遇,现又因矽肺死亡,还能否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问: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参保后旧伤复发,待遇如何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就已经退休,退休后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待遇?因工致残1-4级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旧伤复发应如何享受待遇?职工患矽肺时应按工伤享受相关待遇,现又因矽肺死亡,还能否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答: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工伤职工原享受的工伤待遇执行。我们认为参保前已退休的工伤职工,如果工伤复发,可按照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精神,由所在单位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职工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也应当按照上述的精神处理其工伤复发问题。

      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矽肺列入职业病尘肺之列。如确因矽肺死亡,经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但如果患矽肺职业病职工经诊断死因与其患矽肺并无直接关系,我们认为只能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无论原(64)生活字第86号函是否还有效,都应按此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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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待遇,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工伤复发仍然属于工伤范围,其性质没有改变,根据法律规定,依旧享受和开始一样的工伤待遇。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享受医疗辅助器械补助、享受停工留薪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旧伤复发请假薪资待遇
工伤复发应该给工伤假的,如果职工之前因工受伤,经过治愈后旧伤复发的,只要经过鉴定属于老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要给工伤假,办理停职留薪手续。根据规定,工伤假最长是两年,在这个期间,单位要照发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