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9-03-2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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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7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4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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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工死亡赔偿咨询,上班过程中因工死亡赔偿
工伤死亡的赔偿确定方式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申请死亡赔偿金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死亡赔偿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此表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经办机构索取; 2、责任认定书 3、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伤报告;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如果有送医院救治,还要提供医院救治时开具的相关发票和单据。
因工死亡和因工死亡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工人死亡,要区分不同情况,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亡,享受工亡待遇。如工作期间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亡,也享受相关待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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