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09年调整工伤待遇和抚恤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9-03-2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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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武汉市:2009年调整工伤待遇和抚恤金标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9〕8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现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致
武汉市:2009年调整工伤待遇和抚恤金标准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9〕8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现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4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3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27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18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01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52元/月;父母、子女增加39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3元/月。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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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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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遗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工亡抚恤金赔偿标准为:
1、配偶每月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工伤申请材料是: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员工工伤离职赔偿标准包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江西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