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案例

更新时间:2019-05-03 18: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案例原告张丽与死者范如系夫妻关系。范如生前患有高血压。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26日范如在被告承包的蔬菜种植园内负责夜间看管工作并从被告处领取工资。2005年11月26日晚,范如在蔬菜园门房内晕倒,后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

    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案例

    原告张丽与死者范如系夫妻关系。范如生前患有高血压。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26日范如在被告承包的蔬菜种植园内负责夜间看管工作并从被告处领取工资。2005年11月26日晚,范如在蔬菜园门房内晕倒,后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11月27日死亡。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导致如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脑出血。原告认为范如在工作过程中摔倒且身亡,应属工伤,故要求被告赔偿各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1 000元。

    被告辩称,范如在工作时间私自洗澡导致头昏,并阻止同事通知其家人,属自身延误病情,不应算工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如在工作期间发生晕倒,且其死亡原因系脑出血。 被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因如系在为被告工作期间死亡,故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故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五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三、意见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其一为本案适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还是工伤赔偿纠纷;其二为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范如作为被告菜园看管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现范如在上班期间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范如亲属以雇员受损为由起诉被告不妥,本案应按照工伤案由处理,即原告应先申请工伤鉴定,若对工伤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范如系被告单位雇佣的夜间菜园看管员,其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范如在上班期间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范如死亡原因系脑出血,其死亡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适当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适用工伤赔偿纠纷,范如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雇员与雇主关系,双方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被告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用人单位,故其与范如之间的关系亦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原告不应以工伤损害赔偿起诉被告。

    其次,范如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Ⅲ期,故应当知道其身体素质不适合从事夜间看管工作,而其仍从事上述工作,导致其在工作期间发生晕倒,并因脑出血致死。范如虽系被告雇佣的夜间菜园看管员,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但被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但因范如系在为被告工作期间死亡,故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原告家庭经济状况、范如工作年限、被告给付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单位补偿?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有帮员工购买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赔付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就要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全部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无关 。
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年龄55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劳动者因工作受伤而突发脑溢血的属于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有药费、住院费以及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是自己原因突发脑溢血的不属于工伤,需要自己承担费用。
律师解答动态
谁把你隐私权,谁把你看了,侵犯什么隐私权什么情?
您好,可以的,具体什么类型的呢
可先查看合同违约条款,收集对方违约证据,与对方协商要求承担责任。若协商不成,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固定统一的,会因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有差异。要确定杭州具体标准,可通过政府公开信息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