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农民工工伤摔成瘫痪劳保局被告席上为其维权

更新时间:2019-05-0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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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连续5天的强度加班,18岁的河南电工小杨在凌晨作业时,不幸从3米高的人字梯上摔下,导致脑部严重受伤,瘫痪不起。9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小杨摔伤引发的建筑公司状告劳保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丁寿兴院长亲自担任案件审判长,上海市

  由于连续5天的强度加班,18岁的河南电工小杨在凌晨作业时,不幸从3米高的人字梯上摔下,导致脑部严重受伤,瘫痪不起。9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小杨摔伤引发的建筑公司状告劳保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丁寿兴院长亲自担任案件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保局局长王家桢出庭应诉。

  庭审3个半小时后,法院当庭宣判,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飞来横祸

  1988年出生的小杨也许永远也想不到,自己会在18岁生日前夕摔成重伤,并且再也站不起来。2006年3月,在哥哥的介绍下,小杨来到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富公司)承包的扬州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当时小杨及工友都接受“包工头”高某的直接管理,高某向小杨等人支付工资。

  3个月后,小杨辗转到羿富公司承包的另一个在江苏常熟的“蓝泰工程”工地。9月1日凌晨,已经连续工作5天5夜的小杨等电工,根据高某的安排在设备机房内加班架设电缆。凌晨0时50分左右,小杨在人字梯上作业,手搭在风管的支架上,在用力拉电缆时失去重心从梯上坠落。由于当时螺杆固定不牢固,安全带未起作用。更致命的是,小杨安全帽帽带未扣,当其从3米高处摔下时安全帽脱落,小杨头部直接着地,当即耳鼻出血不省人事。在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了3个月后,小杨转入上海长征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杨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

  法院认定为工伤

  2006年11月24日,高某以自己开办的上海望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佳公司)与小杨的父亲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协议约定,望佳公司支付小杨医疗费用、工资补助、后续治疗费、家属补贴等共计44万余元,但小杨父母必须承诺小杨以后的恢复治疗费用、生活费用及家属补贴等一切费用与望佳公司无关,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小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索要任何形式的费用”。

  然而,高额的医疗费用让杨家不堪重负。看着神志不清的小杨,2007年2月,小杨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羿富公司为小杨补缴2006年3月至9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仲裁支持了小杨的请求。羿富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2007年8月29日,小杨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保局申请认定工伤,9月,劳保局正式受理此案,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杨构成工伤。

  在庭审中,羿富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小杨不是羿富公司聘用的职工,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和高某开办的望佳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杨是“受望佳公司指派在事故发生地工作”,因此劳保局以羿富公司作为涉案工伤发生单位是错误的。

  劳保局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证明小杨与羿富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材料,即小杨与羿富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考勤表、施工人员识别证。此外,劳保局还提供了小杨工友的证言和有关调查笔录,一名工友在调查笔录中表示,“我们只知道羿富公司,我们的安全帽、工作服上都有羿富的名字。”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短暂合议后作出一审判决:劳保局认定小杨和羿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事实正确,维持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农民工在城市如何保护自己

  本案审判长丁寿兴表示,近几年建筑市场中,一些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和无证施工,一些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项目经理挂靠等现象较多存在,造成工地安全违章情况比较严重。此外,由于一些业主的盲目压价和施工企业的恶性竞争,客观上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经费严重不足,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因此,作为企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加班的情形,同时还要按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农民工创造安全生产的环境。

  而本案被告浦东新区劳保局局长王家桢认为,不签劳动合同、不保存证据,是农民工维权最大的难点。劳动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确保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要留心保存工作证、考勤卡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注意保留病历卡、医药费等凭证。此外,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更改姓名或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保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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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民工工伤用工单位不申请工伤,自己怎么维权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民大量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目前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赔偿的原则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农民工在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受工伤该怎么维权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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