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工伤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05-03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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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郑爽(化名)的爱人韩某用妹妹的身份证与某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妹妹的名义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对此,厂方予以承认。2008年,厂方漏缴了当年7月到9月的保险,同年底,韩某遭遇工伤事故不幸去世。郑爽强忍悲痛,向厂方索赔60万元。厂方愿意私了,并书

2003年,郑爽(化名)的爱人韩某用妹妹的身份证与某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妹妹的名义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对此,厂方予以承认。2008年,厂方漏缴了当年7月到9月的保险,同年底,韩某遭遇工伤事故不幸去世。郑爽强忍悲痛,向厂方索赔60万元。厂方愿意私了,并书面写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35万元。另外声称,其他25万元通过保险理赔应该没问题。同时,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因韩某进厂用的是其妹妹的身份证,所以在保险理赔时遇到困难,最终能否得到赔偿不明确。如理赔失败,厂方也将不再支付家属任何费用。郑爽不太懂,但想到这35万元好不容易才争取到,其他的不管找谁赔,能赔就好,便在协议上签了字。事后,厂方还为韩某补缴了漏缴的三个月保费,并将保险的名字变更为韩某。

接下来,当郑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费是补缴为由拒绝理赔。而厂方也以之前的补充协议为“挡箭牌”,坚决不再赔偿。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厂方能否以此来推卸责任?保险公司的拒赔又是否有道理?

【点评专家】

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

要解决以上的几个问题,应先理清楚韩某、厂方以及保险公司三者间的关系。

一、先从韩某与厂方的关系来看

韩某虽以妹妹的身份证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的事实履行原则,实际与厂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是韩某本人,对此,厂方也予以承认。所以,厂方作为用工单位理应对韩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能否免除厂方的部分赔偿责任?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单方对受害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且此赔偿责任是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的。所以补充协议无效,它并不能减免厂方部分的工伤赔偿责任,还是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二、再从韩某、厂方与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

韩某作为厂方的员工,厂方本应承担她的全部工伤风险,但由于厂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所以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转移了部分工伤风险。这样,韩某发生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是由厂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故事中厂方是以韩某妹妹的名义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虽后来将名字更改为韩某,但改名是在死亡事实发生后进行。按照保险的相关原则,保险公司只需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还是韩某的妹妹,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韩某的工伤事故风险,其拒赔有理。韩某的工伤风险应由厂方按法律规定全部承担。

作为企业,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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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公章相同,但补充协议无法人签章,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与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工地工伤保险办理延期需要补充协议书是指哪方面的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书写合同的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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