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

更新时间:2019-05-03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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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山东滕州市的王某于2004年4月5日外出给公司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2004年9月经滕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由肇事司机向王某家属一次性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其后,王某的家属又向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

山东滕州市的王某于2004年4月5日外出给公司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2004年9月经滕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由肇事司机向王某家属一次性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其后,王某的家属又向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5月,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2005年9月,王某的家属向滕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死亡赔偿80517.5元,滕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王某工亡补助金80517.5元。用人单位不服,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在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13万余元的同时不应再获得工亡补助金80517.5元。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属于工伤死亡,其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家属虽已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对王某家属的照顾和抚恤,并非对所受损害的赔偿,原告理应当向被告予以支付。因此,滕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某家属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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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条件,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
上下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
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职工个人人身遭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交通事故的工伤先处理交通事故还是先处理工伤最有利
工伤和交通事故并不冲突,由于工伤案件处理周期较长,一般在处理完交通事故案件后可以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目前,除了医疗费及误工费不能双赔外,对于其他项目是可以同时要求赔偿的,二者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