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上班期间与同事斗殴能认定工伤吗?

更新时间:2015-07-0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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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生活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而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女士是开发区某包装公司职工,从事纸箱包装工作。2015年3月12日,张女士在操作过程中与上一道工序从事拼缝工作的同事王女士因纸箱放置方向问题发生口头争执。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又发生肢体冲突,矛盾进一步升级,王女士在揪打过程中因脚滑导致左脚踝扭伤。

  王女士觉得自己吃了亏,便电话告知了在家待业的丈夫吴某寻求帮助。当日下午临近下班时间,吴某带领他人来到公司找到张女士,并将其殴打致一根肋骨骨折。后来,公司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派出所出警后,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在民警和单位的调解下,双方和解,由王女士支付张女士相关医疗费用。

  6月11日,张女士、王女士向开发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开发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于6月23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女士及王女士所受伤不是工伤。

  焦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生活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而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工伤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此条款,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十四条专门进行了解释: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他人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张女士与王女士发生争议揪打而致伤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是核心问题。

  张女士与王女士是同事,两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先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掺入生活琐事导致发生肢体冲突,再后来王女士家人介入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张、王二人在出现纠纷后,未及时寻找管理人员处理以解决矛盾,而是任由自身情绪失控。张女士、王女士虽然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但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区人社局在调查核实事实真相后,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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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工伤,建议员工自己在受伤一年内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或单位全部承担,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单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和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社保赔偿的基数如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则单位要承担差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中,则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工伤(上班时间受伤)
1. 工伤住院期间费用,社保处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应由工伤职工本人和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2.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 社会保险机构为报销的治疗费用,属于超标准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的费用。其中,超标准费用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申报医保局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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