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工龄应如何计算?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