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什ô情形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δ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δ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λ的规章制度Υ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λΥ章指挥、强令ð险作业Σ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λ。
按照本条这两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λ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λ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λ,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λ与劳动者协商,δ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λ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λ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λ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五项规定:用人单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λ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δ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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