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公司今年的业务有调整,希望与我协商提前离职。公司愿意给我一笔补偿,但公司计算的离职补偿我不认可。因为公司给我计算的只是所谓的基本,而我的津贴、绩效工资都不算入。我想询问一下,津贴、绩效工资是否应该算入我的工资?
案例解析:应属于黎女士的工资。《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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