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解除派遣工,被法院判赔偿
更新时间:2019-02-22 16: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徐楠于2010年1月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徐楠被派遣到一家装饰公司工作。2月底,装饰公司想将徐楠转到其友好单位工作,因被徐楠拒绝,装饰公司遂把徐楠退还给劳务派遣公司。此后的4个月里,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未安排徐楠工作,也一
徐楠于2010年1月与一家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徐楠被派遣到一家装饰公司工作。2月底,装饰公司想将徐楠转到其友好单位工作,因被徐楠拒绝,装饰公司遂把徐楠退还给劳务派遣公司。 此后的4个月里,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未安排徐楠工作,也一直不发工资。2010年7月1日,派遣公司又以徐楠未上班、不服从安排为由,要解除与徐楠的劳动合同。双方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仅应向徐楠支付未上班期间的工资,且无权
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装饰公司不能将徐楠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徐楠不愿意被装饰公司转到其友好单位工作,并不在其列。 其次,劳务派遣公司无权解除与徐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所指的“有关规定”,同样是指上述几种情形,鉴于徐楠并不具有,决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照样不能以此为由,与徐楠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向徐楠支付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