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361497@qq.com请求维权,我们近200人是龙泉一家人造板有限公司的职工,企业从1999年创办。现公司以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裁员,要全员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公司不是非停不可,因为企业多年来都盈利,只在今年遇到普遍性的经济危机、节能减排等因素,才日子不好过,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地步。公司此举完全与劳动法律法规背道而驰,把责任推向社会,推给政府。我们该如何依法防止企业随意性裁员,给我们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答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如果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然后与全体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