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医疗期间、三期的女职工、离退职法定时间不足五年的及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十五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上述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劳动法规定什么样的员工不能解聘”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