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合法否?

更新时间:2019-02-19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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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电脑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今年九月份,公司发布了一规章制度《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未位淘汰制试行办法》,规定公司每季度对各销售部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自然淘汰,公司将与其解除关系。在上季度末进行统计排名时,我被列为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电脑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今年九月份,公司发布了一规章制度《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未位淘汰制试行办法》,规定公司每季度对各销售部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自然淘汰,公司将与其解除关系。在上季度末进行统计排名时,我被列为销售部倒数第一。在排名出来后公司即根据《办法》的规定通知我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可我的劳动合同在2004年5月到期,且我一直尽力地工作,被辞退前销售业绩还不断上升,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总得有一位被“淘汰”,我想请教一下,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赵阳

赵阳读者: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制订规章制度,但该规章制度要具备法律效力,除了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件如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以外,更主要的是要符合实质要件即内容合法。你公司《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未位淘汰制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末位淘汰制”就其实质而言是单方解除与销售业绩 “末位”人员劳动合同,因此这种“淘汰”必须要符合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达成协议的。”而纵观这些规定,这种“淘汰”无一符合,因此公司规定的《办法》与法相悖,应不具法律效力,公司依此作出的解除与你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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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末位淘汰制降薪合法吗?
没有合同约定降薪的,可以投诉或仲裁,要求赔付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等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么
只有员工存在以下情形单位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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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单位外地户口上海。依社保法规定。您想外地还是上海办?
成田律师
成田律师
13分钟前
按照合同的约定,看是否能追究开发商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黄戈律师
黄戈律师
16分钟前
得看具体情况,如果这20年中你都不清楚侵权情况,是可以追究的。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21分钟前
你好,公司去医院证实员工病情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23分钟前
您好,具体什么问题?如涉及隐私可以电询,为您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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