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9-02-20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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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由申诉人: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姚某,该企业厂长。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不服某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职工个人将档案带到社会待业管理部门的决定。申诉人予以拒绝,并于1995年10月2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
案由申诉人: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姚某,该企业厂长。 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不服某企业
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职工个人将档案带到社会待业管理部门的决定。申诉人予以拒绝,并于1995年10月29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由企业将人事档案移交社会待业管理部门。调查过程经查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1985年10月招工进厂,1995年10月24日合同期满,双方自愿终止合同。企业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要求申诉人自带人事档案,是因为该企业欠交待业保险费。怕劳动就业管理局拒收档案。因此,职工不服,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分析意见特别仲裁庭认为:某厂拒付经济补偿金和要求个人自带档案是错误的。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款:"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
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企业应当按照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明确了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企业要求职工自带人事档案也违背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申诉人的要求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调查结果此案经特别仲裁庭调解结案:1.被诉人按职工在厂工作年限以最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一次性付给每个职工经济补偿金十个月工资。2.被诉人应按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失业保险费。3.由被诉人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职工档案移交工作。经验教训1.此案为集体争议,涉及的人多,政策性强,如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2.合同到期,双方应立即终止。如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3.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只注重权利而忽视了义务。否则就会引起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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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对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答案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并明确约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则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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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续签需要给补偿金吗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解答如下:
1. 用人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特别是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更应注意。
2. 劳动者不续签: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新合同条件较原合同有所降低。劳动者在处理时需了解自己的权益,做出明智决策。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权益与义务,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如有争议,可依法寻求援助或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处理方式多样。若选择续签,应仔细确认新合同的各项条件;若决定不续签,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特别是当涉及降低原待遇或选择不续签合同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