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6-03-2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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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部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利用“末位淘汰”解雇员工的做法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带着这些疑问,小编为您讲讲“末位淘汰”那些事。

  业绩居末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职工在业绩考核中处于末位时,用人单位根据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职工不 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须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事实,否则,不能以劳动者业绩考核居于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另外,即使考核 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关于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 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 “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企业,仲裁委员会建议,对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的措施。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5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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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末位淘汰制降薪合法吗?
没有合同约定降薪的,可以投诉或仲裁,要求赔付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等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么
只有员工存在以下情形单位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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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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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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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构成价格欺诈,但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建议收集证据向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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