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被解聘也享受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9-02-20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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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考落榜生小刘到沂水县某机械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刘刚刚走出校门不久,身单力薄又无技术,虽然几经调整工作岗位,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半年后,厂方提出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小刘离厂时,发现一同解除合同的老职工有经济补偿金,遂提出质询:“
高考落榜生小刘到沂水县某机械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刘刚刚走出校门不久,身单力薄又无技术,虽然几经调整工作岗位,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半年后,厂方提出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小刘离厂时,发现一同解除合同的老职工有经济补偿金,遂提出质询:“为什么不给我补偿金?”厂方的答复是:“你不胜任工作,且工作未满1年,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那么,小刘到底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呢?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26、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第26条就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第2款也明确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小刘虽然不胜任工作,工作时间不满1年,但在被单位开除后,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享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小刘的举报后,责令机械厂支付小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通讯员 王世欣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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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解聘,用人单位原因写的不胜任,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岗内,不胜任工作中,被主管解聘,薪水跟谁拿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出充分理由。公司如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