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
2、因所发生所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4、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经济性裁员方案的评估方法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性裁员往往是企业在迫不得已,无力维持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但在实践中可能会被滥用,应当有一定的限制防止其被滥用。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