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裁员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更新时间:2013-01-15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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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经济性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那么...

  摘要:经济性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那么企业在裁员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1.第三人在场

  应该有一位人力资源部的代表在场,这样会增强裁员谈话的严肃性和确定性。

  人力资源代表也可帮你解答一些人事方面的专业问题。另外,第三者在场也可在必要时作为此次裁员事件的见证人。

  2.保证隐私

  对个别员工的裁减如果涉及到隐私,只能由人力资源经理参加谈话,要向员工保证不会有其他任何人知情。忽略了这一点会让员工变得敏感。

  3.简明扼要

  从危机走向共赢:企业裁员管理法律实务只能说你必须说的话,要表达清楚,言简意赅。拖长谈话时间会让员工以为这是在进行一次讨价还价的谈判。

  4.谨慎的语气

  谨慎地使用你的措辞,但是要保持一种诚恳和同情的语气。要有同情心,但是也要坚定;要诚恳,但也要有所警戒。

  5.寻求员工反馈

  虽然要力求谈话简短,但还是要在宣布对其解雇后鼓励员工谈谈他们的感想。

  如果员工不立即回答,你可数数到20以等待他的反馈。千万不要惹上一个冷酷无情的名声。

  6.创造友好气氛

  要对员工的未来职业发展给予鼓励,帮助他树立信心。在适当的时候站起来并伸出手暗示谈话到此为止。对员工过去的工作表示谢意。当然如果员工因为被裁而拒绝向你表示感谢时你不要感到吃惊和受到了伤害。

  7.勇于承担责任

  裁员这一决策归根结底是要由企业做出,因此不要委责于市场环境、竞争对手,更不能直接归咎于职工。企业裁员时只需要如是说:“这是企业的决策,是企业决策失误所至,企业不得不这样做。”

  8.行动迅速

  企业认为确实需要裁员,那就迅速地去执行。一旦员工预感到裁员将临的话,其生产效率将会直线下降。

  9.不徇私情

  很多创业者都会雇佣自己的朋友、朋友的朋友或者是亲戚:当要裁员时,所有的员工都会关注这些“裙带”们会怎样。好奇与猜测随之而来:“他留下来了,或者是他被解雇了?企业更看重的是裙带关系还是业务能力?”

  10.提供帮助

  有时员工被解雇不是因为其自身的过错,而更可能是其上级主管的过错所致。所以,从道义上讲,你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些帮助,比如求职咨询、撰写简历和寻找新工作。有些企业专门处理有关员工解雇及过渡期问题,可以试试他们的服务。

  企业裁员,分为规模裁员和非规模裁员,《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定的规定。详细情况如下:

  一、规模裁员的法定情形——实体要求

  企业由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规模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释:

  1、规模裁员指(1)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2)虽然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第(一)种情形属于《破产法》第71条第1款规定。

  3、第(二)中情形指原劳动部[1994]447号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所述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4、第(三)种情形中,转产指改变重要经营的业务,导致原有业务部门需要整体移交、转移或取消。

  技术更新是指生产设备更新换代,或者生产技术大幅提高,可能导致同样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劳动者即可完成,一次产生一批冗员。

  5、第(四)种情形中,客观情况指不以企业和劳动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情况。

  发生变化,指客观情况与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重大,指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

  二 、裁员,需要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裁员的必经程序——程序要求

  (一)非规模裁员:(1)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下,且(2)占职工总数又在10%以下的情形,企业可自行裁员。

  (二)规模裁员: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见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补偿金,出具相关证明。

  四、下列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裁员时企业的社会责任

  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即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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