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单位有权扣压人事档案吗?
更新时间:2019-05-0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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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是外地来上海的大学生,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王某在5年合同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1万元违约金。一年后,王某想跳槽离开单位,主动找到单位,要求交1万元违约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领导此时却认为,交1万元让他走,太便宜他了,于是提出交5
王某是外地来上海的大学生,单位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规定,王某在5年合同期内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1万元
违约金。一年后,王某想“跳槽”离开单位,主动找到单位,要求交1万元违约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领导此时却认为,交1万元让他走,太便宜他了,于是提出交5万元才能走。王某认为单位的要求没有道理,且自己根本也拿不出5万元。但是,单位最终作出决定:王某可以先走,但其个人档案要由单位暂时扣留,待王某交清5万元后,单位才能放走其档案,同时还威胁到,若在王某走后两年内,不交清5万元,单位就会毁掉其个人档案。
据笔者了解,目前,有王某这样遭遇的外地大学毕业生大有人在,他们经常会为这种事情感到十分烦恼,到处咨询也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为解决他们的困惑,在此将国家对档案的有关规定做一简要的阐述。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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