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劳社发[2005]7号 辖区内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4]17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朝政发〔200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促进本区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现将《朝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朝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附件2: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略) 附件3: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略)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区农业委员会 朝阳区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朝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4]17号)和朝阳区《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朝政发〔200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朝阳区内(街、乡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乡镇企业除外)招用我区农村劳动力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朝阳区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内(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人员。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区财政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我区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后,可享受区财政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三分之一。续签劳动合同,每增加一年,合同期内给予同样标准补贴。
第六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街乡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乡镇企业除外),安置我区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经认定,可授予“朝阳区援助农民就业基地”称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法人颁发荣誉证书。各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就业基地的奖励政策。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我区农村劳动力后,应当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9]3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1] 68号令公布,北京市政府[2003] 141号令第一次修改,北京市政府[2005] 158号令第二次修改)、《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2003] 140号令)及本市其他社会保险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
第八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被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五)《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附件3)一式两份(由单位到区社保中心开具);
(六)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朝阳区援助农民就业基地”称号的用人单位,可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工作。每年5月、11月的15日前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局报送申请材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拨资金。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委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对构成犯罪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项政策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