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1、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岁末年初的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54条: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苏州的最低工资比大多数城市都高,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苏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钱一个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