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22-05-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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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2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590元。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因为劳动者付出了劳动时间和劳动成果所换取的。如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还能够申请失业保险金、就业补助等等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对于工伤,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相关报酬的。

2022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2022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最低工资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其他劳动者。

  根据上海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调整,从原先的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这是该市第24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将同步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等。但须注意的是,以下四项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三)各种补贴,例如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各种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社会保障方面,上海将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实施机关职业年金实账积累,研究完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统筹提高各类人员养老金水平。

  据了解,本市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节日补贴机制。试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自愿购买商业保险。加快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适当扩大医保支付项目范围,试行部分高价肿瘤靶向药纳入医保结算。

  不仅如此,上海还将推动建筑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规范工伤认定和待遇审核支付行为。全面开展工伤预防,推进工伤康复。适时启动修订失业保险办法和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目前已在徐汇、普陀、金山先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2022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的范围包括什么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向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十五)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六)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七)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八)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二十)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1、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22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内容。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往年来说是有所提高的,也保障了劳动人民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活质量。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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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4年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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