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即,被征收人自知道该文件之日其六十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从何时才算是“知道”呢?
找法网 2017-05-16 14:04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除此之外,行政复议还有哪些重要的期限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有关行政复议期限的知识供大家阅读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即,被征收人自知道该文件之日其六十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从何时才算是“知道”呢?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要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得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其内容的时间。在实践中,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但是出现特殊的情况,行政复议可以中止、终止。具体情况,欢迎阅读原文了解!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条文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其中包括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显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分别为60日和3个月。那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特殊期限应如何理解?
法律解答
Q:我想问一下如果相对人对拘留不服提起行政复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 还有如果又拘留还罚款,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原告还是被告?
A:找一个对你有利的法院。户籍地,住所地,行政机关地,限制人身自由地
A:应当首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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