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第二条)
2、异议登记的十五日有效期间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异议申请人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第三条)
3、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中,转让人的债权人(如承租人)不属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第六条)
还有更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找法网 2017-06-21 11:19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有关部门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都有些什么内容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关于这些问题,找法网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专题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文章。包括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重要知识点;逐条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适用范围等内容,想了解更多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敬请关注找法网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专题。
1、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第二条)
2、异议登记的十五日有效期间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异议申请人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第三条)
3、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中,转让人的债权人(如承租人)不属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第六条)
还有更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解读】在因不动产物权归属以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中,如果当事人已事先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要求撤销或作出物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诉讼的受理法院一并解决上述争议问题,并且该法院已经一并审理的,当事人再针对上述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还有更多内容,请看下文。
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施行。对百姓来说,这一司法解释意味着给自家财产加上了更牢固的一把“锁”。那么, 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这篇文章中有详细的解答,例如:根据第二条解释,我们可知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还有更多内容,请看下文。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是《物权法》微观意义上的立法宗旨。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采取《物权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最新出台的《物权法解释一》是如何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定分止争规则,完善了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体系。还有更多内容,请看下文。
法律解答
法律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找法网,中国知名的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4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ICP备1023128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66-2035 举报邮箱:law@find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