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 第40条
更新时间:2010-04-1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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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职责终止时选任新受托人的程序的规定。
信托财产一经委托,委托人对其失去实际的日常控制,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而不能行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为维护有关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持受托人职责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本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要依有关程序选任新受托人。首先是信托文件有规定的,依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是规定信托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选任新受托人与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在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其规定办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业已职责终止的受托人也是由委托人指定的。但是,委托人有时会发生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情况。不指定是指委托人基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指定新的受托人,无能力指定是指委托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指定新的受托人。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只能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这几种程序是一个递进的关系,只有前一个程序没有选出新的受托人,后一个程序才能启动,开始选任新的受托人的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新的受托人选出之后,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其全部权利和义务,都由新的受托人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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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二项第19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规定,在行为不是很严重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如果觉得我的回答有帮助,请帮忙点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