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有一企业,吸纳的下岗人员一直没有办理在就业优惠证。财税【2005】186号下发后,为了享受4000元的税收抵减优惠政策,2007年办理了优惠证,该企业取得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型企业的认定。请问能否按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答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所以,该企业如确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