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条件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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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条件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财政部
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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