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所得税
(1)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服务性行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5)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2.流转税
(1)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征收流转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流转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各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流转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仍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流转税;其余的进口货物免税。
外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烟、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数量内免税。
(2)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外,免征流转税。
(3)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减征流转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流转税。
(二)对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到特区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可先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所得解往内地后,还应补税。特区内的内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他税收政策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