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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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
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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