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地税局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以及残疾人自愿组织就业。
主要减免的税收有: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或中途转办的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到35%的,减半征收。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免征收营业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车船使用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