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31 1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市政发[200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8年是我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第三年,也是确保实现此项工作3年目标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是我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第三年,也是确保实现此项工作3年目标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08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的既定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富民强市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发〔2006〕28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22号)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自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参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增长”的企业职工工资调增机制,理顺工资分配关系,实现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市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梳理并研究解决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县(市)区政府相关组织也要积极开展工作,有效推进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二、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在工资增长指导线范围内,根据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协议予以查处。
  三、建立联动机制,合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密切配合,采取联动措施,形成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
  (一)市政府将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企业家个人不能参与“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企业不能参加“文明单位”、“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等。要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办理工资使用手册、评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及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认定和年检的重要条件。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暂缓核定工资总额和办理工资使用手册、取消其评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医疗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暂缓审批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和办理年检手续。要配合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强化维权职能,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关切度和参与率;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和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工商、经贸、统计部门和企业家协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四、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抓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协商指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全市协商指导员法规政策、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指导员队伍的政策水平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力,并面向县(市)区和企业扩大培训范围。在全市范围内,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总工会和相关单位选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充实到协商指导员队伍。实行协商指导员包户到人制度,协商指导员要深入到企业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知识服务,帮助企业规范合同文本,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扎实开展。
  五、完善监督检查体系,加强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推进实施《劳动法》、《工会法》的重点检查内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全面和重点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不履行工资协商职责和不兑现工资合同行为。要形成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体系,增强企业履行义务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提高工资合同履行质量。
  各有关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联动督察。7月份,市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在开展工资协商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宣传,通过开设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召开企业经营者座谈会等形式,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意义,与企业经营者进行交流和沟通,并组织劳动保障和工会干部深入企业做工作,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要坚持宣传政策与指导工作、宣传典型与总体推进相结合,把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方法、协商程序等宣传到每家企业、每位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辽阳市人民政府[page]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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