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更新时间:2017-05-1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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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形属于缔约过失呢?本文对哪些属于缔约过失行为作了总结整理,仅作参考。属于缔约过失的情况: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就某国际大厦的装饰工程进行招标,b装饰公司参加投标,并最终获得房地产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但不久,a房地产公司又向装饰公司发出通知,声明中标作废,项目重新招标。a房地产公司与b装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a房地产公司不承认中标也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中标通知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a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承认中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而这种损害的赔偿如何界定,以多少为限,当我们在寻求救济的时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更好得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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