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了招投标制度
更新时间:2014-06-2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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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完善招标文件澄清发售规则。一是明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二是明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期限,三是《条例》第二十五条强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
1.完善招标文件澄清发售规则。
一是明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二是明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期限,三是《条例》第二十五条强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四是严格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今后招标人必须要考虑招标文件定价的合理性,不得再以提高招标文件售价方式增加潜在投标人负担或者以此作为营利手段。
2.补充了工程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种招标形式。
一是允许总承包招标。总承包招标中不应包括监理,监理单位应独立于施工单位等。对总承包招标的组织方式和具体程序,有待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出台相关规定来规范。二是允许两阶段招标。对于招标人创新招标形式,就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就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暂时无法准确提出技术规格的项目尝试采用两阶段招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完善招投标活动新程序。
一是终止招标程序。终止招标是招标人的权利,但同时招标人还须承担及时通知、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等义务。二是开标异议制度。开标过程中总会出现形形色色的意外问题,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且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对于实体问题的处理,仍应交评标委员会认定处理。三是评标结果公示制度。该规定为投标人监督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以及中标候选人是否符合招标采购要求提供了渠道和机会。四是履约能力审查程序。实践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在投标后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履行能力变化的情形,因没有相应制度设计,招标人难以操作,拒绝签订合同又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条例》的规定弥补了漏洞,解决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4.确立投标保证金制度。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条例》借鉴联合国、世行、亚行等国际组织的采购指南,吸收部委规章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全面确立了投标保证金制度,解决实践中投标保证金经常被滥用和误用的弊端。一是统一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二是限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与提交、管理要求。三是规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要求。四是归纳了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5.规范完善评标规则。
一是强调评标专家的抽取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二是规定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三是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规则。四是规范评标专家的执业行为。五是对评标报告的制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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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最新的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知悉,答复如下:
2018年最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重点内容如下: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最新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呀?
您好!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