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煤炭集中采购的现状及对策(上)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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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洛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中心)从2004年开始对市本级各用煤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煤炭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几年来从煤炭采购的总量和自愿委托采购中心的单位数量来看,每年都呈增加趋势;从煤炭品种来看,混煤需求量远远大于块煤需求量;从作为自然资源的

商洛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中心)从2004年开始对市本级各用煤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煤炭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几年来从煤炭采购的总量和自愿委托采购中心的单位数量来看,每年都呈增加趋势;从煤炭品种来看,混煤需求量远远大于块煤需求量;从作为自然资源的煤炭价格来看,每年实际供煤价格也都在上涨,表现最为突出的算是去年了;从采购方式来看均为公开招标; 从政府采购操作办法来看越来越规范、科学,2004年选取一家中标供煤商,2005年将煤炭采购项目分作三个小包进行采购,独立评标,选取三家中标供应商;从2006年以后,采购中心通过招标采购,向采购单位推荐三家中标供应商,向各采购单位发出通知,向各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由各采购单位自行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从资金结算来看,各采购单位情况参差不齐;几年来采购中心不断规范煤炭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煤炭供销市场,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实施了政府宏观调控,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廉政建设,广泛得到了各用煤采购单位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好评和称赞。但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不断深入和深化,几年来在煤炭采购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令人满意的现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急需改进的地方,特别是2007年出现了诸如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价款普遍增加、用煤大户欠帐严重等问题。为更好地做好采购单位以后年度“冬季取暖及生活用煤”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采购单位,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根本宗旨和采购原则,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规范该市市本级采购单位煤炭采购行为,特此对商洛市市直煤炭采购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商洛市市直单位煤炭采购的现状

(一)部分采购单位拖欠供应商资金

市政府机关事务处几年来都是当年把去年的煤款基本结清,2007年仍欠2006年供煤商煤款21万元,而只给当年的供煤商结算很少一部分煤款,2007年共付给当年供煤商30万元煤款,还约欠93万元。

商洛市委机关事务处2007年共付给当年供煤商20万元煤款,还约欠其61万元左右。

(二)部分采购单位追加合同金额

市政府机关事务处于2007年9月30日,按过去几年混煤平均用量2319吨乘以当年中标供应商的混煤单价(345元/吨)约等于80万元进行大承包。开炉后,由于市政府供暖地点相对比较分散,管道落差较大,循环水冷得快等原因,司炉工每天烧煤约30吨(按承包制平均计算每天只能烧19.3吨,供暖期按120天计算),日均超出约10吨,之后政府办12月11日召开“采暖用煤协调会议”,决定12月16日去煤炭供应处实际考察,后经多次和中标供应商洽谈,又考虑到合同的延续性,供应商同意以每吨480元供煤直至取暖结束,最终形成的结果是“供暖前一个月仍按承包供暖,此后实行计量用煤,将已烧煤、到场煤仍以345元/吨价格拉够1800吨,以后用煤按考察价格和实际计量为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的用煤按照过磅计量为标准。按照统计结果显示,11.12日—12.13日用煤量约按700吨计,计量后用煤为2365.29吨,当年实际用煤为3065.29吨,相比2006年的2570吨多烧495.29吨;当年产生煤款按1800吨×345元为621000元,1265.29吨×480元为607339.2元,合计用煤总款为1228339.2元,资金增加率为53.5%。

商洛市委机关事务处于2007年10月9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数量大概按1860吨计,当年实行承包制供煤,合同总承包金额为62.6万元;与市政府相似之处是后期煤炭总金额也都有了较大的增加,据统计全年用煤款为81万元左右,资金增加率为29.4%;

陕西省商洛中学于9月24日、10月30日分别签订了两份政府采购合同。混煤按1260×324元(40.824万元)计算;块煤按200×400元(8万元)计算,合计48.824万元;到了12月份左右,由于种种原因校方将每吨混煤价格参照市政府的调整协议升至450元/吨(按630吨计算,前提供煤按630吨以原合同价格计算),块煤升至500元/吨,陕西省商洛中学也给其予以适当的增加煤款,这样全年用煤总金额合计约58万元左右,资金增加率约为42.1%;

(三)部分采购单位申报用煤数量不准、采购预算偏低

市政府机关事务处近年来供暖面积有所增加,约8万平方米,但其每年向采购中心申报的数量都是2300-2400吨,给供应商承包煤炭带来困难,供暖时间又不太固定。

(四)部分采购单位有规避政府采购之嫌

部分采购单位每年都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煤炭,却不执行政府采购结果; 部分采购单位原来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煤炭,当中有一年却不委托。按照相关规定自从2004年开始,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每年都把煤炭作为集中采购目录之一颁发文件,规定采购单位若不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市核算中心或相关部门不得为其报帐,但部分采购单位仍不执行。

2004年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煤炭的单位有市委、市政府、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市检察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体育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公安局,这些单位均通过采购中心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2005年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煤炭的单位有市委、市政府、商洛中学、商洛市卫校、商洛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商洛市交警支队、商洛市委党校、商洛市审计局、市生产资金管理局、商洛财校、商洛市广播电视局、商洛市妇幼院、商洛市幼儿园,这些单位中商洛市交警支队和商洛市审计局两个单位没有执行政府采购。

2006年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煤炭的单位有市委、市政府、商洛中学、商洛市卫校、商洛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商洛市交警支队、商洛市委党校、商洛市审计局、市生产资金管理局、商洛财校、商洛市广播电视局、商洛市妇幼院、商洛市幼儿园,这些单位中商洛市交警支队和商洛市审计局两个单位没有执行政府采购。

2007年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煤炭的单位有市委、市政府、商洛市委党校、商洛市审计局、商洛市财政局、市生产资金管理局、商洛财校、商洛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商州分局、陕西省商洛中学、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商洛市幼儿园商洛市民政局、商洛市体育局、商洛市技术监督管理局。此年存在二个现象,一是商洛市广播电视局却在这一年未委托采购中心为其采购煤炭;二是商洛市审计局、商洛市技术监督管理局没有执行政府采购。(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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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之前采购一批物料价格高了为由()
不可以马上离职,应该完成交接,按正常离职流程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如下: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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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合同作废了,具体说一下
您好,这个要看对方医药费花了多少钱,以及伤的是否严重,具体要赔多少钱是要对方拿出相应的证据。另外我建
您好,我们律师只能通过身份证号码帮你查这个人的户籍信息,请问你要查这个人是做什么用呢?
您好,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16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以警察划分责任比例为准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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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前
避雷针赔偿需依据实际损失评估,建议提供具体损害证据以便准确计算。
工作了多久?工作了多久?工作了多久?
潘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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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01:47
你好,提供案情材料可以委托律师写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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