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能吃“大锅饭”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通过竞争获取政府采购业务是政府采购最基本的运作规则。在少数地方特殊的采购项目中,却采用分配、平衡的方式处理政府采购业务,凡是参加的供应商均来者有份,竞争只是一种辅助方式,甚至蜕变成道具。案例介绍某市委托某国际招标公司对一批40套城市公用交通标志设施

通过竞争获取政府采购业务是政府采购最基本的运作规则。在少数地方特殊的采购项目中,却采用分配、平衡的方式处理政府采购业务,凡是参加的供应商均“来者有份”,竞争只是一种“辅助方式”,甚至蜕变成道具。

案例介绍

某市委托某国际招标公司对一批40套城市公用交通标志设施进行采购,预算造价15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共有A、B、C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A是国内著名的交通设施生产厂家,其产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占有率,B是中等规模的厂家,但质量控制体系相当完善,产品的使用性能很有说服力,相比而言C的规模不大、名气也不大,但有着非同凡响的社会关系背景,整个谈判活动进行得很顺利,谈判过程中的竞争十分激烈,高低起伏,供应商代表的神情专注而紧张,A的优势明显,C则处于劣势,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节骨眼”上招标单位和采购人代表却电话不断,招标公司举棋不定,采购人左右为难,谈判的最后阶段进行得异常艰难,其实谈判文件中关于成交供应商确定办法说得非常明确,“在质量、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取报价低者为成交供应商”,但由于“关系”的介入和压迫,结论很难下,当天由于时间关系,招标公司宣布结果待定。第二天的结果令人意外却又在意料之中,某重要量级权势人物口谕:A供应商做20套,B、C供应商各做10套,可谓“来者有份”,皆大欢喜。

类似于上述案例,南方某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处理计算机定点采购业务也有点别出心裁,该地规定一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在定点限额标准以下的业务需在定点供应商中进行二次竞价,可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存在竞争,而由管理部门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分摊定点采购业务,这次由甲公司做,下次由乙公司做,再下次则由丙公司做,总体上保持“平衡”,循环往复,波澜不惊,大家“相安无事”。

“关系开路,长官批条”、凭个人喜好搞定点业务分配的做法实质是不健康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在主导当事人的行为,这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机制,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之门,极易滋长各种腐败行为。案一按谈判文件中成交供应商确定办法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成交,本来应该独占的业务平白无故地拱手让人一份;采购代理机构辛辛苦苦的工作结果是“白忙”一场,还要担负着种种责任和风险,等于完全否定了政府采购工作成果,否定了政府采购法律的严肃性,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风气太坏。这是对法律的极大不尊重,政府采购法律对于采购方式和具体的操作方法有明确的规定,一切采购活动均须遵循法律规定并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来者有份”却让权威而严肃的法律如同一纸空文。这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极大不尊重,优胜劣汰对于所有的供应商而言本无话可说,但是由于竞争之外的力量可以超越竞争,可以随意摆布参与竞争的各方,一些自身实力不足的劣势供应商便会寻求藐视竞争规则人们的庇护。这是对供应商的极大不尊重,无论是对于依靠实力本该独占采购业务的供应商,还是对于接受庇护的供应商,“来者有份”的作法令市场竞争主体变得无能且无奈。这是对代理机构诚实服务的极大不尊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操作行为的独立性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能干预具体的采购活动,“来者有份”让代理机构变得难堪之极,使其尽失代理信誉,失去供应商的支持和采购人的信任,其代理业务必定大为萎缩。这是对采购人权利的极大不尊重,确定中标供应商是采购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这一权利却被人代为行使,采购人如同一只毫无主见的玩偶。

政府采购并非想吃就吃的“大锅饭”

上述现象绝非个别,在一些地区、一些单位还较为普遍,人们甚至对这种现象已“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行政干预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力相当巨大,平均分配明显有悖于竞争规则,这些暗藏在正常采购活动背后的权力的能量不可小视,所形成的潜规则在或多或少地左右着采购当事人。一方面造成财政性资金的隐性浪费,由于有关系作后盾,供应商底气十足,在价格问题上肯定会居高不下,从而使采购成本上升,大量的财政性资金可能被白白浪费;另一方面给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带来隐患,靠关系得来的业务,供应商并不懂得珍惜,以次充好、打折服务更是其“聪明选择”,碰到这样的供应商,采购人只能等着“触霉头”;同时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使招标成为一种把戏,让竞争变成一种表演。如果任由“来者有份”现象地蔓延泛滥,将使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严重的倒退,因此有关各方务必保持高度警醒,善用权力,强化管理,规范操作,信奉实力。

首先,“掌权人”要善用手中权力。手中握有大大小小权力的“掌权人”要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善用人民给予的权力,珍惜手中的权力,真心诚意地践行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遵守法纪、维护公平的模范,权力的运行要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其次,监管者要强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靠前做好监管工作,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宣传解释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好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勇于斗争,对不规范的操作要敢于纠正,但要注意采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再次,操作者要规范操作行为。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视规范操作为自己的“生命线”,对一切扰乱正常招标采购秩序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抵制,确保整个操作流程遵循法律规定,符合要规范要求,为委托人提供周到放心的代理服务。第四,供应商要走“阳光正道”。聪明的供应商应该明白寻求关系的保护并非长久之计和上佳之策,要想在政府采购市场中有所作为,占有一席之地,终究还要靠自身的实力,遵守而不破坏公平竞争规则是明智之举,无数的事实证明,只有沿着“阳光正道”一路前行的供应商才能最终步入明媚的政府采购市场,才能被越来越多的采购人所信赖。(张栋天)[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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